1. 一般須知
1.1 | 澳門大學入學考試每年只舉行一次。不設補考。 |
1.2 | 考生必須按照「入學考試准考證」上指定之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參加各科目之入學考試。 |
1.3 | 准考證上禁止書寫任何資料。 |
1.4 | 考生應小心核對「入學考試准考證」上之個人資料。如發現任何錯漏,必須於考試前至少3個工作天以書面或電郵方式向本校註冊處提出更正。 |
1.5 | 考室內不會提供文具,考生必須帶備下列物品參加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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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所有科目考試不可使用任何形式的字典/辭典。 |
1.7 | 考室內不可飲食。 |
1.8 | 考室內嚴禁拍照/攝錄。 |
1.9 | 考生如攜帶可以發聲之儀器或電子器材如響鬧手錶或計數機,必須於考試前將其發聲功能關閉。 |
1.10 | 考生進入考室前必須將流動電話、具文字數據顯示功能的智能手錶或任何電子器材及其上網功能一併關掉,直至離開考室前都不可開啟或使用。 |
1.11 | 所有私人物品,如流動電話/智能手錶、 筆記、書本及其他電子器材(如平板電腦)等,必須放置於所屬座位下,禁止放在桌面上。考生的流動電話/具文字數據顯示功能的智能手錶嚴禁放於身上或衣袋內。 |
1.12 | 考生不應把個人物品放置於考室外,以免招致損失。但如因天雨用過的雨具應放在試場外面以免造成考室濕滑。本校將不會對考生個人物品的損失負責。 |
1.13 | 考生必須小心聆聽監考員之宣佈。所有宣佈事項以廣東話及/或英語宣讀。 |
1.14 | 答題時,一般情況下以原子筆或鋼筆作答,選擇題答題紙則以HB/2B鉛筆作答。考生必須細閱試卷內每部份之指引。不跟隨指引作答或寫於草稿紙上的答案將不予評分。考生不可在試卷或考試用品上做任何特殊標記或符號。 |
1.15 | 監考員不會就題目內容及作答方式提供任何解釋及確認。 |
1.16 | 於應考物理科目時,考生可選擇以英文或中文作答。如選擇以中文作答時,考生可選用繁體或簡體字作答。 |
1.17 | 考生如有需要於考試中途前往洗手間,監考員將會記錄其進出時間。 |
1.18 | 於本規條內所提及之時間,是按考生所屬考室內之掛鐘為準。 |
1.19 | 考生如考試中因不適可要求至醫療室休息及治療,但不會獲補時。 |
1.20 | 考生必須遵守此考試規條內所有規定及要求,如有違反可被扣分,嚴重者如違反本規條第6項內容,考生可能被取消考試資格。如被發現任何違規情況,考生可被要求簽署有關聲明予以校方跟進。 |
2. 考試前
2.1 | 考生應於開考前至少20分鐘抵達考室。一般情況下考生於開考前15-20分鐘可獲進入考室。 |
2.2 | 考生於進入考室後,必須按照「入學考試准考證」上之座位編號入座。如考生未能找到所屬座位,應立刻通知監考員。 |
2.3 | 考生不可翻閱桌上任何紙張或試卷或拍攝試卷內容,違規者將被扣分或按本規條第6項處理。 |
2.4 | 於考試開始後才進入考室之考生,將被視為遲到,並不獲給予額外考試時間。 |
2.5 | 於開考30分鐘後方抵達考室之考生均不准參加考試。 |
3. 考試進行時
3.1 | 考生必須保持肅靜,不得交談或騷擾其他考生。 |
3.2 | 於考試開始後,考生必須小心細閱整份試卷。如派發的試卷有誤,或考題表明應獲發其他材料而考生並未獲得該材料,考生應立刻通知監考員。 |
3.3 | 除考試材料的印刷或釘裝問題,考生不可要求更換或多發任何紙張或考試材料。 |
3.4 | 考生如有問題可舉手發問,但不可要求監考員對試題內容或答題方式作任何解釋、提示或確認。 |
3.5 | 考生必須在試卷首頁及其他所派發之考試材料上清楚寫上申請編號、樓宇、考室、座號等資料。 |
3.6 | 於考試進行期間,如考生的流動電話或響鬧裝置發出聲響,監考員會要求該考生出示流動電話以核查其通話、短訊及多媒體短訊等紀錄,並記下相關資料,以便進行調查。發現違規者將被扣分或按本規條第6項處理。 |
3.7 | 開考後首30分鐘及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不得離開考室。如考生欲暫離考室,則必須得到監考員同意方可離開座位。考生交卷離場後不可再進入考室。 |
3.8 | 考試中途如有突發事情發生或干擾(如噪音),主監考員必須向註冊處處長或其助理報告有關突發事情。註冊處處長或其助理將調查該事情,並作出必要安排。註冊處處長會按情況作出取消或延長考試之決定。如決定取消考試,該考試會立即被終止,監考員會收回所有試卷及其他由本校提供予考生之考試物品。因受突發事情影響而被取消之考試,將不會被評分。 |
4. 收集試卷
4.1 | 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不可離開考室直至主監考員宣佈准許離開試場為止。 |
4.2 | 當宣佈考試結束時,考生必須停止作答並安坐原位。如發現考生繼續書寫,將被扣分或按本規條第6項處理。 |
4.3 | 考生有責任將所有分散的答題紙安放於答題簿/試卷中,待監考員前來收集試卷及其他現場派發之考試材料。 |
4.4 | 考生不可開啟流動電話或於考室內進行拍攝,違規者將被扣分或按本規條第6項處理。 |
4.5 | 考生不得將任何已用或未經使用之試卷、答題簿或其他由本校派發之材料帶離考室。 |
4.6 | 試卷一經遞交,校方不會受理考生任何查閱試卷或答題、更改個人資料或考試內容之要求。 |
5. 考生行為
5.1 | 考生必須遵守本規條內的要求及監考員發出的所有指示。 |
5.2 | 考室內不准吸煙或飲食。 |
5.3 | 考室內必須保持安靜及不准喧嘩。 |
5.4 | 考生如需要和監考員交談,應避免對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如經警告後仍繼續干擾其他考生,主監考員有權終止其考試資格並要求有關考生離開考室。 |
5.5 | 考試進行時,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考生交談,不得傳遞或接受任何信息、資料或輔助工具,不得使用任何在該考試中未經許可的物品或輔助工具。 |
5.6 | 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參加考試,任何考生也不得在任何考試中允許他人為自己代考。 |
6. 取消考試資格
6.1 | 考生於入學報名過程中如被發現填報不實資料、遞交偽造學歷或其他證明文件、或有任何不實行為,本校有權取消其考試資格。 | |
6.2 | 考試中如考生有以下情況,其行為將被視為作弊或行為不當,主監考員有權終止其考試,並可要求有關考生離場及取消其考試資格: | |
6.2.1 | 不遵從監考員指示; | |
6.2.2 | 替代他人考試,或允許他人為自己代考; | |
6.2.3 | 考試前以任何方式獲得試卷內容; | |
6.2.4 | 未經准許,考生於開考前於桌上任何紙張上書寫或作答,或於主監考員宣佈完卷後仍繼續書寫; | |
6.2.5 | 在考桌上/內,或在考生身上發現有任何未經允許之物品/資料; | |
6.2.6 | 以任何方式與考室內/外任何人士交談或聯絡; | |
6.2.7 | 使用任何未經允許之筆記、書籍或電子儀器(如手提電話、電子字典、智能手錶及平板電腦等); | |
6.2.8 | 考室內開啟/使用流動電話、拍攝或公開發佈任何考試材料及考試情況; | |
6.2.9 | 考試時抄襲帶入試場之書籍、字典、電子器材內載有之資料或其他考生之答案; | |
6.2.10 | 未經允許下,擅自離開或進入考室; | |
6.2.11 | 製造噪音或以任何方式騷擾其他人。 | |
6.3 | 本校於處理懷疑考生作弊或行為不當期間,可要求考生出示流動電話或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並記錄有關作弊或行為不當之內容。 | |
6.4 | 在調查作弊事件期間,本校有權暫緩發放有關考生之入學考試成績及錄取結果。 |
7. 覆核聯考考試成績
7.1 | 考生如對入學考試成績有疑問,可於指定期限內申請覆核成績。 |
7.2 | 覆核成績是指由相關科目之主考覆檢試題內每部份之分數及總分是否計算無誤,及答卷內所有答案是否已獲評分。 |
7.3 | 申請覆核入學考試成績之費用為每科澳門元50元。 |
7.4 | 逾期之申請將不獲處理。 |
7.5 | 註冊處將於申請覆核成績截止日期後5個工作天內,以電郵通知考生其申請之最終結果。 |
7.6 | 經主考覆核之成績為該科之最終成績。本校將不再受理考生任何上訴申請。 |
7.7 | 在任何情況下,本校不會公開考生之入學考試試卷及其答題內容。 |
8. 颱風及暴雨襲澳下之入學考試安排
8.1 | 颱風及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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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被取消考試之安排
所有被取消之考試將會順延至下週同一時間舉行。考生將會透過電話短訊(SMS)及電郵獲取相關考試之具體安排。 |